科研项目立项与过程管理制度

发布时间:2019-10-14

 

第一条 申请科研项目(以下简称项目)的内容应符合实验室总体学术方向和发展目标;一般项目的研究内容和目标应为重点项目服务,并成为重点项目的有效补充和扩展。

第二条 项目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思路要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,项目目标和工作进度要切实可行,并充分考虑和其他项目的联系(如进度、目标等的协调性和一致性)

第三条 项目申请人在项目执行期间必须保证有50%以的时间在实验室从事和负责该项目的研究。项目必须有足够的人力投入,以保证目标的实现。

第四条 对于比较集中的项目(计划项目)申请,实验室须加强内部统一和协调;对于重大和重点项目的申请,应充分考实验室的总体优势,鼓励跨学科交叉和多种技术的融合。

第五条 实验室特别鼓励多领域研究的集成和具有明确应用背景的项目研究。

第六条 所有项目批准后的申请书、任务书以及正式合同等有关材料应交实验室办公室备份存档。

第七条 横向项目的合同须由实验室主任严格审核,然后上报学校主管部门,由学校签订正式合同。

第八条 课题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。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目的组织实施,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管理办法,组织研究人员直接参加研究工作,确保合同任务的完成。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成果负主要责任,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。

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,参加人员要有明确分工。对于项目人员的工作安排,由实验室主任、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。

第十条 研究室内部必须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,根据项目进展安排,定期组织讨论、阶段性总结、申报专利、发表文章等,项目有关材料应及时交实验室办公室存档。

第十一条 对于部委及国家级重点项目,建立一年一次实验室检查汇报制度,由项目负责人向实验室汇报工作进展。

第十二条 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后方可使用。项目负责人使用经费应由实验室负责人签字。项目负责人年终应向实验室办公室提交经费到帐数量及证明材料。

第十三条 项目结束时必须完成项目的相关总结工作,包括:结题报告、成果鉴定、报奖和专利申请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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