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

发布时间:2019-10-14

 

1、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、公共使用的制度,重点实验室设专人负责仪器设备,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、养护、操作。

2、重点实验室的所有研究人员有权使用重点实验室的各种仪器设备,任何研究人员或课题组不得以任何理由占有仪器设备。

3、重点实验室的研究人员使用大型、贵重、精密仪器前,应经有关管理人员同意,并当面检查仪器、设备是否正常,若仪器工作正常,方可使用。使用完毕后,应经管理人员检查,在确认仪器完好无损、并据实填写使用档案后,使用者方可离开。

4、仪器设备要建立总账和各分室账,管理人员每年与各分室核查账物,做到账、物、卡以及数据库完全相符。对于新进仪器设备要及时建卡入账,定位存放。

5、大型、精密、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查,不得“带病”工作,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,以便组织维修。

6、为保证实验结果准确可靠,所有精密量具均需定期重点实验室准,不合格者不能使用。

7、本重点实验室设备一般不许借出,各分室互借要进行登记。特殊情况需要外借,应严格按有关办法执行。仪器设备的说明书由各分室管理员管理,借出要登记并按时归还

8、仪器确已损坏,无法修复时,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报废鉴定,填写仪器报废单,经主任批准后,按资产管理权限上报。

 

 

地址: 河北省唐山市建设北路156号    邮编:  063000    联系电话:0315-3863212
版权所有 CopyRight(C)2019 唐山师范学院生命科学系